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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线客服(五)矿用电缆
1.井下电缆的选型
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。严禁采用铝包电缆。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。电缆的主芯级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,电缆接地芯线的截面应不小于主芯线截面的一半。
2.电缆的敷设
敷设电缆(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)应遵守下列规定:
(1)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。
(2)电缆必须悬挂,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°以下的井巷中,电缆应用吊钩悬挂;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°及其以上的井巷中,电缆应用夹子、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。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,并不得损伤电缆。
(3)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,钻孔必须加装套管。
(4)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,不得遭受淋水。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。
(5)盘圈或“8”字型的电缆不得带电。但给采、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。
(6)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。如果受条件所限,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.3m以外的地方;在巷道内,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.1 m以上的地方。
(7)高、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,高、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.1 m。高压电缆之间、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。
3.电缆的连接
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的要求:
(1)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,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。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(卡爪)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。
(2)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,连接时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、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。
(3)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(包括绝缘、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)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。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,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,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。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。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、防潮密封、老化性能,应符合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。
(4)井下巷道的内的电缆,沿线每隔一定距离、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、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、用途、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。
(5)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不得有接头;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,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。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时,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,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,不应使接头承力。电缆穿过墙壁部分要用套管保护,并严密封堵管口。
(六)漏电保护
漏电保护的主要作用是:防止人身触电;不间断地监视井下采区低压电网的绝缘状态,以便及时采取措施,防止其绝缘进一步恶化;减少漏电电流引起瓦斯、煤尘爆炸的危险。防止漏电电流引爆电雷管;防止短路电流所产生的电弧烧穿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外壳,或使其外壳的温度升高超过危险值,引起瓦斯、煤尘爆炸;预防电缆和电气设备因漏电引起的相间短路故障;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使用,将会缩短漏电的停电范围,并便于寻找漏电故障,及时排除,从而缩短了漏电停电时间。
(七)过流保护
所有的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都必须有可靠的过流保护。保护接地、漏电保护和过流保护,通常称为煤矿井下电气网络的三大保护。过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、过负荷保护(过载保护)和断相保护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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